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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定配合义务?罚款5万元!
www.cdxd.sichuanpeace.gov.cn 】 【 2025-03-13 11:01:24 】 【 来源:成都双流法院

  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受理的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违反法定义务,严重阻碍破产程序推进,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开出罚单,对杭某罚款5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1日,双流法院裁定受理成都双流某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与公司股东暨法定代表人杭某取得联系,告知其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将公司资料移交管理人并询问该公司名下登记的多辆车辆情况,杭某在电话中表示愿意配合移交资料并告知上述车辆全部为挂靠,但其以不在成都为由,要求管理人之后再行联系。但管理人按约再次与杭某联系时,杭某又以未回成都为由要求延期移交。此后,杭某多次拒绝接听电话,管理人一再明确告知其拒绝移交的法律后果,但杭某均不予理会。期间,双流法院办案团队也多次联系杭某,皆无果。

  

  鉴于杭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移交公司资料,导致公司财产情况不明,严重阻碍破产程序推进,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025年2月18日,双流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对杭某罚款5万元并要求其在2月28日前缴纳罚款。

  

  目前,因杭某仍拒不配合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该案已经移送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伍敏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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