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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40万!新都区重奖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www.cdxd.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1-12 15:11:24 】 【 来源:新都长安

  近日,新都区禁毒办发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详情如下:

  

  第一条 为号召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效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成都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都区公安分局具有管辖权的涉毒举报案件。

  

  对不属于新都区公安机关管辖的涉毒举报案件,应当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提出对举报人的奖励建议。

  

  第三条 举报人包括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网络等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或协助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新都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办案队应当设立举报受理点,建立面向社会的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平台,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互联网等多渠道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线上举报渠道为:新都禁毒公众号上的涉毒举报模块,或发送至3650074254@qq.com电子邮箱以及各派出所公布的线上举报渠道。

  

  线下举报渠道为:新都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各镇(街道)园区建立的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受理信箱,新都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及各派出所也应当接受现场受理举报。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切实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办案单位和受理举报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被有关部门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基本属实;

  

  (五)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对毒品违法犯罪举报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生产、加工或制造毒品厂(点)的,每案奖励2万元至40万元,奖励金额根据毒品缴获量等相关案情进行认定。

  

  1.缴获量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2万元;

  

  2.缴获量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每案奖励2-4万元;

  

  3.缴获量5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4-6万元;

  

  4.缴获量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6-8万元;

  

  5.缴获量5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每案奖8-10万元;

  

  6.缴获量1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的,每案奖10万元到20万元;

  

  7.缴获量1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20万元到40万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5000元至30万元(氯胺酮等其他毒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标准予以折算,有最新折算标准的以国家最新折算标准执行):

  

  1.查获1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0元;

  

  2.查获10克以上不满20克的,每案奖励6000元;

  

  3查获20克以上不满30克的,每案奖励7000元;

  

  4.查获30克以上不满40克的,每案奖励8000元;

  

  5.查获4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9000元;

  

  6.查获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

  

  7.查获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每案奖励2万元;

  

  8.查获5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2万元至5万元;

  

  9.查获1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每案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10.查获1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

  

  11.查获1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万元至30万元。

  

  (三)举报涉及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麻黄素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犯罪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案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案奖励1万元至3万元。

  

  1.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除大麻外)500株以上不满1千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除大麻外)1千株以上不满3千株的,每案奖励2万元;

  

  3.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除大麻外)3千株以上的,每案奖励3万元;

  

  4.非法种植大麻5千株以上不满1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5.非法种植大麻1万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每案奖励2万元;

  

  6.非法种植大麻3万株以上的,每案奖励3万元。

  

  (五)举报涉毒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在逃人员奖励5000元至2万元。

  

  (六)举报吸毒人员并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5000元(举报在娱乐场所吸食毒品,并依法被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70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强制隔离戒毒1人奖励6000元(举报在娱乐场所吸食毒品,并依法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强制隔离戒毒1人奖励8000元)。

  

  1.举报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或者私人会所等场所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奖励5000元至3万元。

  

  2.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举报本场所涉毒问题的,除按本规定奖励外,还予以额外表彰。

  

  (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奖励1万元。

  

  (八)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九)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检举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形,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一条举报线索只能对应本办法中的一条举报奖励规定,不得一条线索多条规定同时奖励,最终举报奖励适用条款以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实为准。

  

  第八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填写《举报毒品犯罪和毒品问题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上报审核。

  

  所破案件缴获的液体、固液混合物以称量后的重量乘以毒品鉴定的定量作为缴获毒品的质量依据。

  

  第十条 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回复。决定奖励的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凭相关凭证领取奖金。为防止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以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举报人员有骗取、冒领奖励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举报材料冒领、骗取奖励的、将工作中掌握的案件线索泄露给他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的、未经认真核实给予不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奖励的、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举报资金纳入公安机关预算,统筹管理。针对群众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发放奖金。出现骗取、冒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都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四川省禁毒委、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禁毒委、成都市公安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执行。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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